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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科学、公平、规范的完成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3]7 号)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高职/中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高职学生每人每年 8000元,中职学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高职学生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4300 元,二等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0 元,三等为每人每年 2300元。中职学生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当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同时,以千分制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评选,按名额评定。

(八)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进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各系部需依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成立由系部领导、辅导员老师、班团学生干部组成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思想品德状况、学习状况、日常消费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评议,初审结果公示并报送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主管校长、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及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每年 9 月各系部开始受理学生申请,接收《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书面申请材料。各系部在接到校级《关于评选国家奖、助学金通知》和评定指标后,按暂行办法进行评审。班级评定结果在班内公示,同时上报系部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由学生工作部汇总,提出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将评审结果报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评审本系部各项资助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和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各系部需按当年教育厅、学校具体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有多次旷班,通报批评,多次检查不合格,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等情况按照学籍处分来认定,情节恶劣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在接到由省财政厅划入的资金后,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将进行联合发放,各部门严格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学校要加大对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全校通报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有请客、送礼、奢侈消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没收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各系部报送的获助名单中有不符合申请条件、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该学生本人参评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工作管理制度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申诉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向本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复议结果有质疑,可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及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二次申诉。如情况属实,应对评选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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