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内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管理、组织及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我校学生可通过学校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七条 助学贷款一次性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万元。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八条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五章 高校助学贷款申请基本流程
第九条 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个人账户。
(二)按照系统要求详细填写本人及家庭信息。
(三)在贷款申请页面提交本年度助学贷款申请。
(四)导出申请表格及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上交辅导员。
(五)等待系部、学校、省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审批,并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签订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六)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发放贷款。
(七) 发放时间通常11月中下旬。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15年确定,如贷款学生专升本可以申请办理展期。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八章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当年8月1日起由学生自付全额利息。毕业后前5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在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第九章 违约后果
第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