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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考风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5日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和按指定位置就座;

    (二)不准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等;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五)不得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六)不得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

    (七)不准在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

    (八)不得互相交换试卷;

    (九)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以上违纪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

 (十)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7.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事实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十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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