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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要求,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创业需要,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

4.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须自愿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原专业发生变化者;拟转入的专业录取成绩(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要低于本人高考成绩。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拟转入的专业录取成绩(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要低于本人高考成绩。

(四)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专业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的;拟转入的专业录取成绩(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要低于本人高考成绩。

(五)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相应招生年度单独招生专业。

(六)高本贯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放弃高本贯通专业,可以转专业。拟转入的专业录取成绩(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要低于本人高考成绩。

(七)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根据相关规定,学校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二)不同学制之间申请转专业者。

第七条转专业时限

(一) 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转专业申请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十二月份第一周(周一至周四),考试时间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另行通知。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转专业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初,转入相应专业的新生年级(3月份退役复学申请转专业的转入当年9月份报到入学的新生年级)。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转专业工作程序

1方案。各系部每学年初在充分考虑师资力量、教学实训条件、住宿条件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测算接收人数,公布接收转专业人数。小专业(当年招生100人以内)转出人数为具备转专业条件人数的10%,以本专业期末考试平均成绩进行排名。

2转专业考核标准。期末考试平均成绩占比为30%、参加转入专业选修学习课程占比10%、参加相关转入系部笔试考核成绩占比为60%。

3录取。学工部汇总各系部预录取名单,并综合测算转入、转出学生人数,可对学生转出后空出的名额进行动态调整,纳入专业新增接收人数,顺位录取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最终确认拟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相关学生可转入新专业同一年级学习。(1、如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出现同分情况采取“取多不取少原则录取”。2、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处于纪律处分期内的通过转专业考核后,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二)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由学校指定的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相关医疗诊断或相应佐证材料,提交学校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教务处解释。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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