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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1.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的原则;3.遵循因材施教、创业需要,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4.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须自愿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原专业发生变化者;拟转入的专业录取成绩(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要低于本人高考成绩。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拟转入的专业录取成绩(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要低于本人高考成绩。

(四)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专业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的;拟转入的专业录取成绩(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要低于本人高考成绩。

(五)高本贯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放弃高本贯通专业,可以转专业。拟转入的专业录取成绩(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要低于本人高考成绩。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优先考虑。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二)有过违纪处分、考试挂科者;

(三)不同学制之间申请转专业者。

第七条转专业时限与审批程序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转专业申请时限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最后两周或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前两周;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转专业时间为每学年初,转入相应专业的新生年级。

(三)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1.学生工作部每学年初公布转专业调整方案,根据当年各专业招生情况确定转出人数,比例控制在符合转专业人数的 5%以内。由教务处出具学业成绩,各系部根据成绩排名公布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同学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系部审核以后上报教务处进行初审,学生工作部进行终审。

3.学生工作部对转专业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将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和校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4.审批通过后,履行学籍异动网上注册程序并登录学信网备案。备案完成后学生 5 日内凭《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到相应系部报到。

5.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由学校指定的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6.成绩排名为所学专业的必修课程。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教务处解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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